您已经签订了此协议,签订日期为2013年03月24日 |
甲方:金融@家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工银信使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一、工银信使服务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一种有偿信息服务。甲方与乙方在线签订工银信使服务协议后,乙方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Email)、邮寄方式,按照甲方定制的服务信息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信使服务的详细服务内容、发送方式、收费标准在信使服务介绍中公布。甲方在使用乙方信使服务前已知悉详细服务内容、发送方式及收费标准。乙方有权调整变更信使服务内容、发送方式、收费标准等,但应提前进行适当的公布或通知。
三、甲方在使用乙方信使服务前,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发送方式预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邮寄地址,并预留缴费账号。甲方必须保证预留信息准确,因甲方预留信息不详细或不准确而造成甲方无法收到信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授权乙方在申请开通信使服务时,从甲方预留缴费账户中扣收应缴服务费用。如因甲方预留的缴费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按时扣收信使服务费用时,乙方将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责任。
五、如果甲方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缴费账号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工银信使服务进行修改。若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进行修改,由此无法收到信使服务信息或造成信息失密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信使服务信息在发送过程中,如由于通讯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信息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信使服务,可以撤销信使服务协议,但对于已支付的有关费用乙方不予退回。撤销协议将撤销所有信使服务。
八、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九、本协议自甲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撤销协议之日起终止。
十、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十一、本协议解释和修订权归属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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