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作为完善我国税收抵扣链条、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经济转型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我国税收体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实施效果看,“营改增”的减税效应逐渐显现,税负总体下降,但部分行业由于税收政策和其他原因税负下降不够明显。以银行业为例,目前仍面临着重要支出项目不可抵扣、优惠政策不均、细则不够明确以及增值税发票难以取得等问题,影响了政策效果的实现,给正处于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下降时期的银行业带来一定压力。
银行业“营改增”
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一)进项税可抵扣支出占比小,导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银行减负效果有限。按照现有税收政策,银行业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法。农信社、村镇银行和县域的农商行、农合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不可以进项税抵扣,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银行由于税率与之前的营业税率相同甚至更低,并且“营改增”后由价内税变价外税,使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银行虽然不可以进项税抵扣但实际税负下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市区农商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6%,可以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但银行业的支出中利息支出、工资薪酬、福利费和差旅费(除住宿费用)不可以用于进项税抵扣,而利息支出恰恰是银行业最主要的支出项目,并且在银行业总支出中所占比重较大,一般超过一半以上,如果再加上工资薪酬和福利费,则占比更大,因为该类项目不可抵扣,导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银行虽然可用于进项税抵扣支出项目较多,但在总支出中所占比重较小,使得“营改增”后进项税抵扣对于银行业税负降低效果有限,由于应纳税项目与“营改增”之前基本相同,“营改增”后税率有所提高,导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银行税负减轻效果不够明显甚至略有增加,影响了“减税”政策效果的实现。
(二)涉农贷款税收优惠政策不均,同样业务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16】39号和46号文,农业发展银行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以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县支行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利息收入可以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其他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却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导致银行间同样的业务却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他银行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影响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而推动银行支农、支小是我国结构性货币政策的重要内容,所以该项优惠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以惠及各家银行,才能更好地调动银行支农的积极性。
(三)票据贴现、转贷业务增值税政策不够具体,容易导致银行重复纳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转贴现不需缴纳增值税,但直贴行是以贴现日至到期日之间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以票据持有期间摊销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没有明确,如果按照贴现日至到期日之间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直贴行收票之后即使只持有几天转贴给其他银行,也需要承担票据存续期间的全部税收;另外根据文件中的“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条款,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票据资管计划也需要按照获得收益缴纳增值税,如果直贴行已经全额缴纳增值税,对票据理财产品、票据资管计划等产生的收益再征税,则明显属于重复纳税。除此之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的条款稍显笼统,是指办理转贴现不需缴税还是指转贴现实现买卖差额不需纳税,没有明确。
(四)采购制度不完善、内部培训不到位、影响了政策效果实现。目前,由于“营改增”在银行业刚刚推行,部分银行的内部管理还没能与增值税体系完整对接,有些业务支出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采购制度为例,部分银行没有实行集中采购,在营业税时代各个业务部门根据自身需要购买物资,由于批量小或在小型企业购买,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同时开具普通发票也可入账、也不涉及进项税抵扣,所以不实行集中采购对本行税收影响不大,但“营改增”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不能进项税抵扣,不实行集中采购的弊端开始显现。而实行集中采购的银行可以到大中型企业批量进货,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进而降低本行税收负担。
另外,有些银行虽然进行了“营改增”业务培训,但主要集中在计划财务部门,本行其他部门对政策没有了解或了解较少,导致有些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还有一些银行虽然进行了相关培训,但是业务支出经手人员缺乏重视以及开具普通发票的习惯没有扭转,影响了本行进项税抵扣。
政策建议(一)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项目或者允许不良贷款核销税前列支以减轻银行税负。银行业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其吸收存款支付客户利息如同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支付给客户货款,如果利息支出不可以进项税抵扣,势必银行业“营改增”减税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银行业税负负担下降。建议增加银行业可抵扣进项税项目,例如可以对银行业的净利息收入进行征税(由于银行业大部分利息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所以无法抵扣销项税),使银行业的税收体制更加公平合理。
除此之外,由于不良贷款增加会大幅侵蚀银行业利润,还可以通过允许银行业不良贷款核销税前列支的方法减轻银行业税收负担,并且规定银行只能按照一定比例列支,如果核销的不良贷款本息以后可以收回,银行应补缴相应税款。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使同类业务能享受同样税收待遇。完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对村镇银行、农信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中小银行继续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优惠政策,对于农发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和农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支行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利息收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享受,同时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贷款品种进行调整,支农贷款中只有用于农户、农林牧渔业和乡村的贷款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也可将小微企业贷款纳入税收优惠的政策范畴,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三农、支持小微的积极性,提升结构性货币政策的效果。
(三)对现有税收政策中部分不够明晰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减少理解偏差。对于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中贴现、转贷等计税不明晰的条款进行说明,明确金融业应该按照何种方法计税。由于我国计税方法很多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建议对贴现和转贷业务按照谁获得利息收入谁纳税方式进行计税,即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按照持有期间摊销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办理转贷业务的银行按照持有期间应收利息缴纳增值税,以该方法计税还可以避免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的重复纳税问题。因为理财产品、资管计划只是需要缴纳在产品成立后获得收益的增值税,产品中资产(票据、债券、贷款等)在成立之前形成的收益由受益人纳税。
(四)完善银行的内部管理,加强培训以更好地与增值税税收体系对接。建议内部管理不完善的银行加强各类物资和服务采购的管理,对于本行的各类物资和服务支出实行集中采购,由专门部门统一管理,采购时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有效利用“营改增”后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政策效果。同时加强内部培训,将培训延伸到本行产生业务支出的各个部门,完善内控制度,对本行各类业务支出应提供发票种类进行明确规定,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供发票的支出不予报销,避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普通发票、能进项税抵扣却没有抵扣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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