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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市对外开放“再进一步”
 

  日前,央行上海总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央行上海总部指出,未来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时,均应按照央行上海总部的规定进行网上备案。央行上海总部将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同一时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

  债市对外开放再进一步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不仅具有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同时也具有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多样性的债券产品序列。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逐步扩大,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也进一步加快。

  今年2月,央行发布的2016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进一步放开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取消额度限制,简化管理流程。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此次《实施细则》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起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50%的,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境外机构投资者变更相关备案信息或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部分QFII/RQFII规定仍不变

  就在央行上海总部公布《实施细则》的同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结汇、购汇等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的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对于此前备受市场关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市场的额度等问题,《通知》指出,以QFII和RQFII身份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等手续后即可开展投资,但投资额度、比例、汇兑等相关行为仍应遵守现行QFII/RQFII的有关规定。据悉,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资金的汇入汇出以及购汇、结汇等操作流程应当遵守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放开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利于推动人民币从结算货币到投资货币再到储备货币的转变。”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组负责人李奇霖对记者表示。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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