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券风险事件多发的当下,春和短融投资者与主承销商之间的争执,再次触碰到债市敏感的神经。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完善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公平交易,有助于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如果由于信披不当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投资者可以请求相关责任人进行民事赔偿责任。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要注重履行相关信披义务,同时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构建完善的交易市场规则。
华创证券认为,在违约事件多发背景下,承销商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工作难以作为债市违约预警的先行指标。在经济上升周期,企业违约事件较少,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工作质量一般不会被追究,但是在违约事件多发的背景下,投资者通常会要求承销商承担信息披露、促进偿付等职能。此前承销商多出于声誉风险的考虑,帮助企业筹措资金避免违约,但是随着信用事件发生数量的上升,承销商兜底的意愿和能力会减弱。
华创证券进一步认为,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信用披露机制及相关惩罚措施尚有待完备,承销商在风险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及时性、完备性上可能有欠缺,因此投资者不能完全将违约预警寄托于承销商的信息披露工作。此外,考虑到银行作为主承销商一般既是中介服务机构,也是企业债权人,在发生风险事件时,为了减少违约损失,银行也会通过抽贷、起诉贷款逾期等方式进行资产保全,存在承销商与债权人的角色博弈,有可能对债权人权利造成损失。
近期,兴业证券发布的一份研报表示,债券投资中,很多投资者在投资时比较依赖保荐机构、尽调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但从实际防风险的角度来看,不能完全信赖,需要自己做一些工作。首先要看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关注说明书中的不利点,其中包括不合适的回售条款、担保和增信文件有问题、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条件、债务人资信判断;其次是加强投后管理;最后,除了要关注发行人的异常举动外还要关注其关联人,目前很多违约风险不是其本身的原因,可能是其母子公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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