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交所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公司债券2015年年报披露和相关监管情况。上交所表示,目前,公司债券2015年报披露工作已接近尾声,相比往年,今年上交所公司债券年报披露要求更明确,监管更严格。同时,债券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监管是一项常态工作,上交所将常抓不懈,继续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自律监管工作。
上交所表示,2015年公司债券改革以来,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要求和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交所高度重视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监管,始终围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开展自律监管工作,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详细规范了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与格式,指导发行人做好年报编制工作。
2015年年报披露是《管理办法》及《准则》发布后的首次公司债券年报披露。具体来说,今年公司债券年报披露监管特点包括:披露要求更明确、监管重心更突出、监管尺度更严格以及监管协同更紧密。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年报事后审核的初步情况看,今年公司债券年报披露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一是个别发行人不按规定时间披露,或同一发行人不同债券的信息披露不同步;二是个别发行人不按《准则》规定的格式披露,仅披露财务数据或财务报告,或年报披露内容过于简化;三是企业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披露主要原因,或原因披露不完整;四是偿债能力评估不充分,或未进行必要的风险揭示等。
相对而言,公司债券年报不披露或不及时披露的问题危害更为严重。对此,上交所今年主要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前期已不断督促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按时披露相关文件。同时,针对未按规定时间披露年报且情节较为严重的28家债券发行人,上交所于7月7日采取了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要求发行人限期整改,并在上交所网站上公示。对限期未整改的,上交所将对相关发行人及主要责任人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同时,对上述债券涉及的19家证券公司,上交所召集会议通报监管情况,明确监管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职责。中介机构在公司债券年报披露中未勤勉尽责的,上交所还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上交所表示,公司债券2015年报披露工作已接近尾声,但债券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监管是一项常态工作,上交所将常抓不懈,继续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自律监管工作,下一步,将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2015年年报披露的收尾工作。上交所表示,对年报披露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债券发行人,尽快督促其说明、补充和更正;对7月31日前仍未按规定披露年报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配合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开展2015年年报披露的现场检查工作。
二是做好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体现为督促债券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及资信评级机构切实履行信披义务,按时完成受托事务管理报告/代理事务报告及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的披露。
三是积极开展半年报披露监管工作。上交所拟于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2016年公司债券半年报披露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四是坚持不懈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包括继续强化中介机构督导,丰富完善中介机构监管制度、机制和规程,加强与有关监管单位的联合监管等。
五是着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则。上交所将积极推动出台债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规范发行人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有关文件将在征求市场及相关各方意见后抓紧发布实施;启动上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评估工作,适时修改定期报告延期披露等规定,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