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236,419.63 6.69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551.15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209,680.00 0.49 S 综合 - - 合计 295,422,246.83 65.4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498 温氏股份 1,245,000 27,452,250.00 6.08 2 603259 药明康德 208,115 23,387,963.70 5.18 3 002100 天康生物 1,835,764 21,903,126.92 4.85 4 000876 新希望 1,203,500 20,435,430.00 4.52 5 300750 宁德时代 34,200 17,520,660.00 3.88 6 000423 东阿阿胶 390,200 13,227,780.00 2.93 7 601888 中国中免 75,400 12,393,498.00 2.74 8 002555 三七互娱 400,500 9,391,725.00 2.08 9 000661 长春高新 55,317 9,284,958.45 2.06 10 688008 澜起科技 136,276 9,171,374.80 2.0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5,729,020.30 21.1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5,729,020.30 21.1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54 21国债06 473,130 48,374,807.42 10.71 2 019641 20国债11 324,650 33,062,613.94 7.32 3 019666 22国债01 142,320 14,291,598.94 3.1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4)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8,075.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479.9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2,555.4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100 天康生物 7,893,022.92 1.75 锁定期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二)普天债券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04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2年01月01日起至2022年03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09,123,041.28 99.15 其中:债券 409,123,041.28 99.1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69,556.28 0.74 8 其他资产 427,653.23 0.10 9 合计 412,620,250.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4,699,278.97 9.8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434,246.58 5.80 4 企业债券 115,013,970.30 32.6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8,158,632.80 19.35 6 中期票据 191,251,159.21 54.3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9,123,041.28 116.1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100578 21华润资产MTN002 220,000 22,119,607.67 6.28 2 101900459 19苏州国际MTN002 200,000 21,470,054.79 6.10 3 1680196 16武国资 200,000 20,976,917.26 5.96 4 102000864 20九龙江(疫情防控债)MTN003 200,000 20,844,506.30 5.92 5 200312 20进出12 200,000 20,434,246.58 5.8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以上证券的投 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37.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25,315.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27,653.2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3年07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3年12月31日 4.39% 0.17% -1.55% 0.15% 5.94% 0.02% 2004年01月0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8.44% 0.55% -3.59% 0.20% -4.85% 0.35% 2005年01月0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9.26% 0.38% 12.67% 0.13% -3.41% 0.25% 2006年0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8.68% 0.16% 1.99% 0.07% 6.69% 0.09% 2007年01月0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9.55% 0.12% -0.24% 0.07% 9.79% 0.05% 2008年01月0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7.24% 0.10% 8.38% 0.09% -1.14% 0.01% 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4.33% 0.11% 0.92% 0.09% 3.41% 0.02% 2010年01月0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5.97% 0.19% 2.56% 0.09% 3.41% 0.10% 2011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75% 0.12% 4.02% 0.09% -1.27% 0.03% 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61% 0.10% 2.99% 0.04% 2.62% 0.06% 2013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0.80% 0.11% 0.96% 0.09% -1.76% 0.02% 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5.64% 0.22% 5.42% 0.12% 10.22% 0.10% 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4.43% 0.38% 3.66% 0.14% 10.77% 0.24% 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0.01% 0.16% 2.12% 0.08% -2.13% 0.08% 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19% 0.12% 0.28% 0.05% 0.91% 0.07%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7.74% 0.09% 8.12% 0.06% -0.38% 0.03%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5.37% 0.06% 4.67% 0.05% 0.70% 0.01%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77% 0.10% 2.97% 0.09% -3.74% 0.01%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07% 0.04% 5.23% 0.05% -1.16% -0.01%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 0.84% 0.04% 0.76% 0.06% 0.08%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03月31日 151.22% 0.21% 82.55% 0.10% 68.67% 0.11% 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3年07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3年12月31日 4.39% 0.17% -1.55% 0.15% 5.94% 0.02% 2004年01月0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8.44% 0.55% -3.59% 0.20% -4.85% 0.35% 2005年01月0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9.26% 0.38% 12.67% 0.13% -3.41% 0.25% 2006年0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8.37% 0.16% 1.99% 0.07% 6.38% 0.09% 2007年01月0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8.48% 0.12% -0.24% 0.07% 8.72% 0.05% 2008年01月0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6.32% 0.10% 8.38% 0.09% -2.06% 0.01% 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3.51% 0.11% 0.92% 0.09% 2.59% 0.02% 2010年01月0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5.45% 0.19% 2.56% 0.09% 2.89% 0.10% 2011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31% 0.12% 4.02% 0.09% -1.71% 0.03% 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21% 0.09% 2.99% 0.04% 2.22% 0.05% 2013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26% 0.11% 0.96% 0.09% -2.22% 0.02% 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5.21% 0.22% 5.42% 0.12% 9.79% 0.10% 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3.93% 0.38% 3.66% 0.14% 10.27% 0.24% 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0.27% 0.16% 2.12% 0.08% -2.39% 0.08% 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0.87% 0.12% 0.28% 0.05% 0.59% 0.07%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7.41% 0.09% 8.12% 0.06% -0.71% 0.03%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5.02% 0.06% 4.67% 0.05% 0.35% 0.01%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03% 0.10% 2.97% 0.09% -4.00% 0.01%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73% 0.04% 5.23% 0.05% -1.50% -0.01%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 0.71% 0.04% 0.76% 0.06% -0.05%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03月31日 133.19% 0.21% 82.55% 0.10% 50.64% 0.11% 普天收益基金: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3年07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3年12月31日 10.53% 0.49% -7.00% 0.70% 17.53% -0.21% 2004年01月0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0.24% 0.94% -12.30% 0.95% 12.54% -0.01% 2005年01月0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3.20% 0.94% -4.74% 0.99% 7.94% -0.05% 2006年0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26.76% 1.26% 70.58% 0.99% 56.18% 0.27% 2007年01月0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118.81% 1.75% 102.21% 1.59% 16.60% 0.16% 2008年01月0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51.75% 2.20% -47.89% 2.11% -3.86% 0.09% 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69.02% 1.45% 68.22% 1.42% 0.80% 0.03% 2010年01月0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1.37% 1.22% -1.11% 1.10% 12.48% 0.12% 2011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3.96% 1.00% -19.42% 0.94% -4.54% 0.06% 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47% 0.96% 5.14% 0.93% -2.67% 0.03% 2013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6.15% 1.07% 2.67% 0.94% 3.48% 0.13% 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7.58% 0.90% 34.12% 0.78% -6.54% 0.12% 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2.62% 2.31% 16.98% 1.76% 25.64% 0.55% 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7.41% 1.49% -6.98% 0.98% -0.43% 0.51% 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27% 0.76% 15.00% 0.45% -12.73% 0.31%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93% 1.39% -16.14% 0.93% -4.79% 0.46%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9.27% 1.15% 26.29% 0.87% 22.98% 0.28%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9.92% 1.59% 20.05% 1.00% 59.87% 0.59%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42% 1.38% -1.84% 0.82% 3.26% 0.56%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 -12.48% 1.20% -10.08% 1.02% -2.40% 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03月31日 1284.04% 1.38% 280.58% 1.15% 1003.46% 0.23%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 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财产相互完全独立,分别建立账户,单独进行核算。 本基金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分别独立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 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9月16日刊登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 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 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 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 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第三方的原因,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或对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收益分配各自独立进行;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 益可以不分配; 7、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 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了获取现金红利方式; 8、普天债券基金的A、B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基金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普天债券基金的A、B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针对该两类基 金份额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发生的费用单独计算和计提,分别支付。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适用于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普天债券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普天收益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普天债券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普天收益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中第(4)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普天收益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普天收益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普天收益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M<10万 0.6% 10万≤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5% M≥500万 0.02% 其他投资者申购普天收益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场内与场外相同)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M<10万 1.4% 10万≤M<100万 1.0% 100万≤M<500万 0.5% M≥500万 0.02%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M<10万 0.32% 10万≤M<100万 0.15% 100万≤M<500万 0.06% M≥500万 0.01% 其他投资者申购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M<10万 0.8% 10万≤M<100万 0.5% 100万≤M<500万 0.3% M≥500万 0.01% 计算公式: 普天收益基金及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为零。 2、转换费 本系列基金的转换费用在投资人转换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针对 转出基金不少于1.5%的赎回费全额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针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60%作为注 册登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40%归基金资产。具体基金转换费率、适用基金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 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3、赎回费 (1)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及普天收益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下表所列持有年限逐 年递减,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针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60%作为注册登记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40%归基金财产。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6个月 0.5% 6个月≤Y<1年 0.3% 1年≤Y 0 普天收益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1年 0.5% 1年≤Y<2年 0.3% 2年≤Y<3年 0.1% 3年≤Y 0 普天收益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内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50% 赎回费由赎回申请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60%作为注册登记等费用,40%归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2)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赎回费由赎回申请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4、销售服务费 普天债券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提取销售服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市场推广、销售(包括 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和基金营销费用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 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将对 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普天债券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划付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相关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 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针对个别或特定投资者适用的优惠措施不构成对其他投 资者的同等义务。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3、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本基金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7、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8、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事件发生后2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3年5月21日公 告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基金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3年5月21日公告了本基金的基金发行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3年7月12日公告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本系列基金中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本系列基金中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其中,鹏华普天债券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该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拒绝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1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1)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22)基金转换等业务的暂停、终止; (23)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24)本系列基金所投资上市公司出现对本系列基金投资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针对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相应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 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 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申 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 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 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 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 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 数额的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六、七部分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普天债券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参与新股配售和 增发;普天收益基金投资于连续分红的股票和债券,对连续分红企业的投资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 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的相关约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 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 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 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债券投资久期风险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债券管理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期限结构风险、类属配置 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总风险的85%以上。如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 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 大偏差。 (五)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合同终止造成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在本系列基金旗下增设一只或以 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合同终止,继续存续的另一只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六)本系列基金旗下基金间转换可能造成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旗下普天收益基金与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鹏华中国50基金、鹏华货币市场 基金、鹏华价值基金及鹏华动力基金之间可相互转换,可能使相关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 转入和转出基金的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上市公司分红风险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连续分红的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与水平受到宏观 经济状况、证券市场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存在因连续分红上市公司数量 减少导致投资对象变化的风险。 (八)增发、配售收益波动风险 普天债券基金的股票投资方式主要为参与增发、配售,以期获得风险较低的稳定收益。但是增 发、配售的收益率存在随市场环境变化出现较大波动的可能性;同时,增发、配售政策的变化也直接 影响其收益率。 (九)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系列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 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 风险。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 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一)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疾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 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 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若本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均已宣布终止,则本系列基金合同终止。 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在本系列基金旗下增设一只或一只以 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合同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 续。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在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将其清算分配所得财产转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证券投资 基金。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 告。 6、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 金份额;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 赔偿; (9)监督基金经营情况;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运用本系列基金资产;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购(申购)费、基金间转换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 回及转换申请;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其它业务 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募 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 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之外,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据本基金合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各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各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 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各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各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转换、转托管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通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不含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 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本章“1、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 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不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大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不含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 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五)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若本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均已宣布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 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在本系列基金旗下增设一只或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 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定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与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489.94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办理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所有相关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牛锡明,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 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转换、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 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托 管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 理人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转换和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尽快改正已确认错误。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 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或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及处于危 险状态的任何行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同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并及时对已确认错误进行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核查。任何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另一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另一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全部所收到的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他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设立独 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妥善地保管全部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 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应对此 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人申购、转换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人已到账的申购资金,并对转换业务中的转出、转入资金及时进 行归集,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申购、转出、转 入资金未及时到账、归集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全权负责。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收到的全部基金资产的 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以备日后 查核。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用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设证券 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要负责管理证券账户及对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 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 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开设其他投资品种的 资金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 6、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基金进行国债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分别独立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 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 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 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 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 管人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取得并进行保管。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契约》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实质性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协议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 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 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 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APP(即鹏 华A加钱包APP)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533; 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 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 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网络通 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12日 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14日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14日 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16日 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7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1年07月31日 参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8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8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8月27日 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8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9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9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9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9月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9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0月19日 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0月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0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1年11月18日 参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不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2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客服电话服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人民币直销资金专户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2月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2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客服电话服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1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1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E通平台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1月19日 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1月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1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2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2年02月21日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2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3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3月0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3月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管家平台申购(不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3月15日 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3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4月19日 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4月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管家平台申购(不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4月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4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4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5月0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5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费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2年05月30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6月06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1年06月16日至2022年06月15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营业时间内获得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普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营业时间内获得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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